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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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超付的款项11176121.99元及利息(利息以11176121.9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损失费用4053023.65元; 三、驳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7466.37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245006.57元,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459.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209.00元,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00元,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3630.09元,由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