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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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7423.3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利率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以10313.27元为基数计算至2020年10月11日;自2020年10月12日起以731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以135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以1328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13294.66元为基数,分别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