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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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2民初7170号 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圣泉乡310国道薛庄段。 法定代表人:孙国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臣,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本院并于2020年11月19日向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限其接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宝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