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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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应归还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本金之日止; 三、***、***、***应对***尚欠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276元,减半收取计763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63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