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兆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锐天地”投资合作建房协议》(编号:0001399)无效;

二、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93000元;

三、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的70%[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8年11月19日起,以尚欠购房首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尚欠购房首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至本案款项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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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墩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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