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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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贷款本金142243.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19年12月9日前为8684.44元;2、2019年12月10日起,以142243.5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调29%X(1+50%)分段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4216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东兴市地块“中原新都”15幢4单元602号房[房屋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东兴市字第××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保全费1325元,合计3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2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