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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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桥分社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79345.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8.94583‰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止;以借款本金3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8.94583‰上浮50%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以借款本金3793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8.94583‰上浮5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房权证号:东兴区房权证房监字第××号)、6号(房权证号:东兴区房权证房监字第××号)、8号(房权证号:东兴区房权证房监字第××号)、10号(房权证号:东兴区房权证房监字第××号)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