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林业集团桂峰林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
广西阳光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支付租10464元及滞纳金给被上诉人***(滞纳金的计算:以26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以523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7848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1046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止,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元,由上诉人***负担56元,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负担56元,鉴定费213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洲际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56元,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六万林场负担56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1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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