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5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28日起,以2199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上诉人***、***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3年8月3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上诉人***、***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

-8-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6元,由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被上诉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7-28
发布日期 2020-12-0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