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合同编号20171010和20171011)。 二、被告河南省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64726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9元,由被告河南省天之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蓼北分理处。账号:16×××3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