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在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416,253.04元(伤残津贴39825.12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月×1292.50元/月=15510.00元、四级伤残给付工伤保险待遇76个月×4748.92元/月=360917.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金信钼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