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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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83202号 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住***。 负责人:邓景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礼,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巨川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紫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紫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紫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天津清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对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滨海支行)与被告天津市巨川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玉兰酒店公司)、天津巨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川投资公司)、天津巨川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川酒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832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2019)津0116民初832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七页第十七行“天津驰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补正为“天津市巨川白玉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