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粮饲料(荆州)有限公司 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粮饲料(荆州)有限公司货款3440579.24元、违约金483931.79元、诉讼代理费20000元,上述三项共计3944511.03元。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设置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原告中粮饲料(荆州)有限公司欠款3944511.03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超出部分归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二、被告***、***、***以家庭共同财产对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湖北厚发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拥有的全部财产对被告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上述债务人、担保人用其财产仍不能清偿对原告中粮饲料(荆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时,则以质押的湖南大有养殖发展有限公司20%股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9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5199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