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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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瑞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泰安市永春堂药业有限公司 泰安德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5361.12元; 二、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瑞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安德顺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8元,减半收取计4104元,由原告***负担1650元,被告***负担2454元,被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