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四、若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与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以其名下存放于第三人中国兵工物资华东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产业聚集区安方路XXX号的仓库内的注册于西双版纳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钼精矿注册仓单编号分别为006-MJK150-XXXXXXX至006-MJK150-XXXXXXX(共计27539.9436吨度)、006-MJK150-XXXXXXX(共计1917.8868吨度)、006-MJK150-XXXXXXX至006-MJK150-XXXXXXX(共计4203.515吨度)项下货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注册仓单项下货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52,265元,由原告上海平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10元,第三人栾川县豫广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5,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