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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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6276号 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2020年11月17日,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北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玉玲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玉康 书记员黄春燕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