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新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陽晨通科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陽晨通科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35.33元(截止2019年8月19日),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76000元货款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宁夏陽晨通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新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元,由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