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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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西段x号x幢x层x号房屋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6549.4元; 四、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8日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标准为:1176.6㎡×30元/㎡.月×实际占用时间; 五、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标准为:分别从2018年12月5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12月5日起,以21178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5日起,以8118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退还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70596元保证金; 七、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24元; 八、驳回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0.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270.08元,由被告立普威陆(重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