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运福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20元及违约金(以4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通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4.25元(原告已预交727.5元),减半收取277.13元,由原告负担252.13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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