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夏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 二、由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2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