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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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苏州元合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元合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元合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7158元,由被告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合计26468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6468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375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元富智能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应负担的69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4-3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