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昆山鑫苑?国际城市花园会所对外承包经营协议》于2020年5月解除;

二、原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期间的承包金25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4元,由原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由原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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