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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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正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创新惠裕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金正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创新惠裕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争标的200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400元,邮寄送达费为300元,合计11700元(原告新疆创新惠裕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1700元),由被告新疆金正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