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
上海靖裕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申皇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61695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2360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共计6169500元,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8060475元,给付标的6169500元,占诉讼标的的76.54%,本案案件受理费68223.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上海金皇鸽业有限公司负担76.54%,即52218.13元,由新疆涉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3.46%,即1600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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