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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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14执739号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滕某某: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35元,并以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2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5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滕某某名下账户存款788.07元(含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738.07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73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1日结案。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4执739号 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滕某某: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滕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律军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35元,并以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12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59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滕某某名下账户存款788.07元(含执行费5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738.07元,剩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4执73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21日结案。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