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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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118970.82元; 二、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8年9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三、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资利息16677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按4.35%/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在40118970.82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向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移交完整的施工资料(资料清单附后); 六、驳回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龙润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23887.28元(五冶公司已预交),由五冶公司负担292364.28元(诉讼标的94554455.95元,支持41786720.82元,占比44%),由精诚公司、龙润公司负担2315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0900元(精诚公司已预交),由精诚公司、龙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