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泽博宁种猪有限公司
博湖县博宁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博湖县博宁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天泽博宁租赁合同》。

二、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博湖县博宁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2296474元、利息256994.5元,共计2553468.5元。

三、驳回原告博湖县博宁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8.4元,由被告新疆鑫天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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