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24375.54元;支付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08612元,2020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524375.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82元,由被告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2944元,由原告贵州开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2038元,与前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