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欧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货款53477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90241.8元为基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44534元为基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9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被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