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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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贷款利息人民币2249.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复利人民币329.29元(暂算至2018年3月28日,此后以未付的上述第二项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5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罚息人民币58546.80元(暂算至2018年3月28日,此后以未付的上述第一项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19.5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负担人民币11元,被告***、***负担人民币4108.50元。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丁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8-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