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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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4708.99元; 二、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34877.14元; 三、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9月3日的罚息9514.81元,并从2020年9月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90470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利随本清; 四、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五、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四项债权范围内,就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宇峨贸易有限公司、方桂荣(江干争创)、杭州市江干区争创综合商店、乐清市中创药材有限公司、上饶市三清大院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争创综合商店(方桂荣)、江西观易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河庄时代联华商贸超市加盟店、江山市华尔专业护肤店、杭州五丰联合食品有限公司转塘首尔店享有的应收账款(以不超过3000000元的质押财产价值为限)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支付义务向原告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11.01元,减半收取计6655.50元,由被告江西瀚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