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基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内用户号为D7001153、D7001154的天然气管线及燃气计量表。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两项合计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