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中基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内用户号为D7001153、D7001154的天然气管线及燃气计量表。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两项合计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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