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地区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司
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
塔城地区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30000吨/日采选工程引水管线工程第三标段管沟开挖及回填施工合同》;

二、被告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

三、被告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84206.61元;

四、被告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84206.61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51元,由原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被告新疆洛钼矿业有限公司负担845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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