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花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104.35元; 二、被告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301,104.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26.56元,减半收取3,463.28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6,483.28元,由原告上海文天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7元,被告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86.2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