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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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杭州富新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 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6)浙010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5000元; 二、变更(2016)浙010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6130052.02元(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以94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三、维持(2016)浙010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四、维持(2016)浙010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维持(2016)浙0103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驳回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7984元,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34元,由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555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其中的34665元共同负担;鉴定费83600元,由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1800元,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9260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承担12540元。(该款已由***、***、***、***向鉴定机构缴纳,故上述各方应将实际需承担部分直接交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86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40185元,由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88元,浙江鼎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213元。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二审诉讼费用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