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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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法莱利涂料有限公司 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法莱利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886344.4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新昌县领先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法莱利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74053元,诉讼费合计106924元,由原告杭州法莱利涂料有限公司负担21809元(已交纳),被告浙江金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115元(其中74053元鉴定费已交纳,110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