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山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4788.84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4788.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46元,由原告负担7713元,被告负担4933元。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的诉讼费,本院退还4933元。被告应负担的该49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099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缴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2-24
发布日期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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