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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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透支本金49902.05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6月19日,利息6174.82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担159元,由***负担1274元,***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