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71849.86元及利息(利息以371849.8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785464.16元及利息(利息以78546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7元,减半收取计8573.5元,由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8元,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6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青岛中南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