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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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9065.7元、利息20856.3元及罚息【罚息计算包括两部分:1.起诉前已经到期的本金,罚息应以每期未还本金数额为基数自各期本金应当还款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起诉之日止;2.起诉之日后的罚息应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就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权属证书: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享有抵押权,若***逾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该房屋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金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但锦程消费公司就编号为QD-ZH最高抵M2019090900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实现优先受偿的总金额(包括本案认定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在内)不得超过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