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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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借款人民币969760.81元及截止至2019年11月7日的利息人民币221731.05元(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西城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0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6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