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中市陆氏氟塑有限公司 无锡市汇宏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川埠支行 宜兴市苏阳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兴市苏阳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无锡市汇宏液压气动有限公司63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苏阳公司负担。(汇宏公司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苏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汇宏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