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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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 新疆超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奎屯飞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槐鹏博与被告新疆超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S0005454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告***、槐鹏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天北新区和瑞园25幢1111号商品房(含装修)退还给被告新疆超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新疆超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槐鹏博购房款255,405元、差额税7,279元、维修基金7,333元、装修保证金2,262元,赔偿贷款利息损失43,581元、装修费101,082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邮寄送达费99元,合计427,041元。 四、驳回原告***、槐鹏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槐鹏博负担53元,被告新疆超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