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众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7160786元,利息1718588.64元(自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5月28日止),2019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226元,减半收取39113元,由原告宁夏世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14元,由被告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659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350元,由被告中卫市泰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