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 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653430.4元; 二、被告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以2013年至2014年水泥款437945.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以2017年剩余水泥款215485.2元为基数自原告主张之日即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律师费30725元; 五、驳回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昌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2503元,被告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