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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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未到期借款本金428049.76元,逾期本金2535.6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为7747.51元,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律师费21917元; 四、如被告***未按期清偿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有权就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长沙县××街道××村××小区××栋××号房屋[湘(2017)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14678号]采取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