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7月份的租金56134.5元;

二、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月份至2019年7月的违约金8239.20元;

三、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和信摩尔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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