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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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涉案房屋22间(四至为东至磁窑开发区道路、西至104国道、南至太平路、北至磁窑开发区道路,具体位于中国石化宁阳第二十加油站北50米,坐东朝西、南邻中京书画院、北邻滕豪商务宾馆,上下两层共22间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用的50%(房屋占用费用的计算方式为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租金60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原告山东清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