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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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174.1元; 二、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3月7日病假工资3524.1元; 三、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11月22日及2016年12月1日鉴定费及检查费481元; 四、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 五、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6年年休假工资3108.05元; 六、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七、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工资差额66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海阳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