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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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1403229.0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的股权(股权数额440万元)以及被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股权数额1760万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10元,由被告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科富兰特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丰豫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